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内政办发〔2011〕109号 2011年11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明确责任、完善监管、全面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和食品摊贩主负首责、各级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负专责的监管体系,坚持监督管理和规范发展相结合、集中治理和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职责分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 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达不到食品生产许可条件、依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包括食用农产品、不含现做现卖)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 关于“前店后厂”的监督管理。在商场、超市等有形市场(以下简称有形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非独立法人单位,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餐饮类食品(可直接食用)的,由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在有形市场外现场制售非餐饮类食品的,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如生产与销售相分离的,销售点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监管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由质监、工商、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其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