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11〕33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1〕101号 2011年10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作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把本地区气象灾害敏感行业及部门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防灾减灾措施列入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二、各级广电、新闻、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办发〔2011〕33号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的规定,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升级改造手机短信平台,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全覆盖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完成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工作。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的不利影响。
四、各地区要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公众面对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能力。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及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要充分发挥气象助理员、信息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