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涉密电子办公设备的维修。电子设备发生故障后,使用人填写《甘肃专员办办公设备维修申请审批表》,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设备故障严重程度安排维修。使用人将发生故障的设备(如计算机)移交办公室维修前,主动将电子办公设备中文件资料进行备份,以免维修过程中发生丢失,涉密信息(含敏感信息)必须从电子办公设备中移除。维修结束后,使用人在《甘肃专员办办公设备维修申请审批表》中签字确认。
(二)涉密计算机的维修。
1、涉密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不需要移出使用处室进行维修的,应在保密责任人(即使用人)的监督下进行维修。绝密级计算机在使用处室进行维修时,应在处室负责人和保密责任人共同监督下维修。
2、涉密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需要移出使用处室进行维修的,由办公室监督维修。使用人填写《甘肃专员办办公设备维修申请审批表》,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交办公室,办公室核实涉密计算机设备编号、主要硬件序列号等信息后,在办涉密计算机管理员的监督下,指定专门维修人员在安全环境下进行维修。
3、未经保密部门批准,严禁涉密计算机维修人员擅自读取、复制我办涉密信息和内部工作信息。
4、涉密计算机确需送外单位维修时,先将涉密信息存储部件拆下,由本处室涉密计算机管理员保管,其他设备送具有正规计算机维修资质的单位维修。
第六条 电子办公设备要逐台建立档案,专人专管专用,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第七条 电子办公设备的报废。
(一)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电子办公设备,要根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如属非工作需要,造成电子设备损坏,原则上由个人负责修理、赔偿。
(二)涉密电子办公设备的报废按照《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办公室应当对电子办公设备的维修、报废、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第九条 严禁各处室自行将涉密计算机作捐赠、出售、报废或销毁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