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电子办公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09〕34号)
机关党委,各处室:
为了加强对我办电子办公设备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电子办公设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电子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电子办公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办电脑、网络、耗材的管理工作,进一步优化办公环境,提高办公效率,根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办的电子办公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在办领导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办公室分管电子办公设备工作。
第三条 我办电子办公设备统一由办公室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购置,确需由其他处室购置的,购置处室应当征询办公室的意见,所购计算机应能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 电子办公设备的领用。使用人提出领用申请,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配发登记。
(一)使用处室根据工作需要申请电子办公设备时,应填写《甘肃专员办电子办公设备登记卡》(附表),确认“使用人”、“是否涉密”等要素,报处室负责人审批。
(二)办公室配发电子设备时,必须统一登记、编号、建立资产卡片。涉密计算机的设备编号,应当与该计算机的系列号及硬盘等主要硬件的系列号建立对应关系。非办公室统一配发的电子设备,不得将其用作涉密电子设备。禁止将私人拥有的电子办公设备和来历不明的电子办公设备用作涉密电子办公设备。
(三)使用处室与办公室在进行电子办公设备交接时,应对“使用人”、“密级”、“设备编号”等要素进行确认。
第五条 电子办公设备的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