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沪财税〔2011〕11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