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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或已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或节能量审核机构;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分级管理]
  入库机构分为甲、乙两级进行管理。
  (一)甲级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2、近三年开展节能评估相关业绩不少于10项;
  3、具有节能相关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4、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或经济职称,从事节能服务或工程咨询相关业务不少于4年。
  (二)乙级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除应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事业单位除外);
  2、近三年开展节能服务或工程咨询(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咨询)相关业绩不少于5项;
  3、具有节能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
  4、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高级专业技术或经济职称,从事节能服务相关业务不少于3年。
  (三)已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甲级和乙级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自愿申报,相应作为甲级和乙级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入库。
  第七条 [分专业管理]
  本市对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按照以下专业分类管理,进行评估专业申请的,其近三年内所开展的相应专业业绩不少于3项。
  (一)工业类: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化工、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纤、医药、建材、能源等;
  (二)市政工程和基础设施类:包括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港口河海工程、给排水、水利工程、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生态与环保等;
  (三)建筑类(含人防工程);
  (四)其他:包括农业、林业、资源综合利用、国土资源、海洋工程、通讯信息、广播电影电视等;
  入库机构可以兼有多个专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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