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1]13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将《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以及《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8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是指具有一定资质和节能评估能力,自愿接受入库管理,能够承担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任务的机构的集合。
第四条 [管理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指导。
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入库基本条件]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建立,并对入库的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以下简称“入库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入库机构除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应的分级管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