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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考核验收,总结归档(2012年12月、2013年6月)。清理化解债务年度工作完成后,设区市对所属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年度总结和检查验收,省级组织对各设区市的化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补助依据。清理化解债务整体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化债工作的全部账册、资料统一归档保存。
  四、保障政策、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偿债资金,从以下渠道建立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一是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二是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和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不含已用于基药零差率补偿的4.8亿元),原有资金用途渠道不变、基数不动;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途径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偿债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和县(市、区)负责筹集,有条件的设区市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所属县(市、区)债务化解工作。中央和省财政以全省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止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客观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二)建立健全制止新债发生的多渠道补偿新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要求,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坚决制止发生新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不得举借新债。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审核认定债务应把握的几个问题。总的原则是把握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审核认定的债务,原则上应该债权债务关系明晰、资料完备、证据链条完整、相关利益方无异议。特殊情形的债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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