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177号 2011年10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1.清理化解旧债。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从2011年7月起,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2.制止发生新债。在化解旧债的同时,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申报审批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项目建设和购置设备,先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
3.建立运行新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涉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政府通盘考虑,确需建设的由政府财政资金解决,逐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
1.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卫生事业和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职责要求,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重点负责审核、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2.先清理后化解。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逐级审核认定。结合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先后顺序,逐步化解债务。
3.先承诺后补助。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在2013年7月前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级统筹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地方给予补助。省医改办公室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回财政相应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