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实行视频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建设工程实行视频管理的通知
(成建委[2011]622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成都市现代化城市建设,推进建设工程项目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强化施工现场过程监管,提升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实行视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视频管理系统安装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安装视频管理系统: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建工程。

  1.主体施工未到50%或离竣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房屋建筑工程;

  2.施工进度不足50%或离竣工时间超过6个月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定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建设工程。

  二、视频管理系统安装要求

  (一)摄像头安装部位及类型。

  成都市建设工程视频管理系统网络运营服务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承担,具体负责受理安装、维护等运营服务业务。

  视频管理摄像头应安装于工地大门口、人员进出场刷卡门口、工地最高点(塔吊、物料提升机顶端)、材料储备(加工)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业面等关键位置,具体位置由网络运营商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如需迁移、拆除视频监管点位,应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到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二)摄像头安装数量。

  摄像头安装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并满足以下规定:

  1.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0.5至5万平方米的不少于4个;

  (2)建筑面积5至10万平方米的不少于5个;

  (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6个。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造价0.1至1亿元的不少于3个;

  (2)工程造价1至3亿元的不少于4个;

  (3)工程造价3亿元以上的不少于5个。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