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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驻甘监办〔2009〕41号)


机关党委、各处室:

  现将《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
销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关于印发〈财政部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办发[2009]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视频或者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硬盘、移动硬盘等)、光介质(光盘等)及半导体介质(优盘、存储卡等)等各类物品。

  第三条 以下所列的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一)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二)报废或者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存储介质;

  (三)涉密会议和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四)领导干部和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退休、调离、辞职、辞退)时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

  (五)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六)印刷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时产生的废品;

  (七)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及国家秘密载体。

  第四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各类文件资料销毁前,由使用处室填写《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办领导审批后,将需要销毁的文件资料及《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一并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专人销毁。销毁过程中,涉密文件资料使用人、处室负责人必须全程监督,保证涉密文件资料顺利销毁。销毁结束后,文件资料使用人、处室负责人以及文件销毁工作人员在《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中签字确认,并交办档案管理员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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