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关于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通知
(厦规〔2011〕138号)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规划行政许可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根据《
物权法》、《
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报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出售或已部分出售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征求建设用地红线内业主(买受人)的意见,并在报件材料中附具意见征求过程及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
二、征求意见应采用以下方式:
1、内容:①已批准资料和拟修改情况进行图文并茂的对照和说明;②征求意见的反馈渠道(包括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2、地点:①在用地范围内的醒目位置(公示栏、出入口等);②在《厦门日报》上发布征求意见公示的地点和时间,并通过其他渠道(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等)告知购房人公示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