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现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
(四)所辖区域或行业内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五)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事故查处不力,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约谈实行分级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市)政府(派出机构)及其市行业主管部门、市直属生产经营单位、中央、省驻青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也可以越级对下属单位约谈。
(二)各区(市)人民政府或区(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组织对镇(街)政府(组织)、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三)被约谈的政府(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参加约谈。
第七条 约谈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召集监察、安全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有关专家参加,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约谈内容
被约谈人要对本政府(机构)、部门、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进行整体陈述。并就下列约谈内容进行具体陈述。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事故发生的原因,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及有关人员受教育的情况等;
(二)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汇报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认识,下一步的整改计划和措施,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等;
(三)有重大事故隐患的,主要汇报未及时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隐患整改“五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应急预案)情况等;
(四)未按规定落实工作部署的,主要汇报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五)约谈小组需要约谈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约谈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