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市直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青岛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
青岛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7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1〕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及其办公室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问责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区(市)政府及具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机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重点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市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单位及人员。
第四条 约谈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多起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连续两个季度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度的;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未完成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