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复审人员对初审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如复审发现问题,退回初审人员重审,经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退主审人员。
4、主审人员将经过复审的《甘肃专员办业务审批单(审核类)》呈送主管处长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再将经过处长审核签字的《审批表》呈报办分管领导审批。
5、根据分管领导审批意见,主审人员按规定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六条 审核的主要内容: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等下达的国家储备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移库计划与承储、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商品账面变动情况和相关报表核对,检查企业账面储备与储备计划是否相符,帐面储备与实物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未经允许擅自动用国家储备商品的问题。
2、审核承储、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商品总账、报表与仓库保管账等是否一致,有无虚报库存数量的现象。
3、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库存国家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价格以及相关的调运费、出入库费用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报库存成本的现象。
4、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占用的国拨资金是否按规定用于商品储备及其相关方面;储备贷款是否与银行账一致,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5、根据承储、代储单位的国家储备商品平均库存成本、计算平均占用结算资金、贷款合同、存储期间利率、贷款利息结息单,审核承储、代储单位申报的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补贴是否真实、合理,有无多报、虚报利息补贴现象。
6、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对收到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是否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管理,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7、审核承储、代储单位动用、轮换国家储备商品产生的价差盈亏,以及盈亏处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8、实地抽审承储单位国家储备商品账实是否相符,实际盘点储备商品数量是否与保管账一致,实际保管的储备商品是否与入库质量检验报告书的数字一致,是否存在变质、亏库、挪用或擅自置换等情况。
9、对国拨储备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审核国拨储备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用于商品储备及其相关方面的支出,检查承储、代储单位有无挤占、挪用国拨储备资金和虚报利息补贴的现象。
第七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