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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费用补贴资金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4、《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部分国家储备商品补贴就地审核监督操作规程》(财监[2003]11号)。

  5、《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第9号令,2007年)。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最低收购价粮食省内跨县集并和跨省移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06]144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开展2004年度中央医药储备资金决算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70号)。

  8、《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工字[1997]448号)。

  第四条 审核人员职责:

  1、按照财政部授权对省内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费用补贴申报、使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贴息资金落实到位。

  2、及时登记台账,数字要准确,勾稽关系要清楚。受理申请后,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审核结果及时上报。建立省承储出国家储备商品信息资料库,真实反映承储单位贷款额度、贷款利息、费用补贴的相关信息。

  3、督促负责国家储备商品的各承储、代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涉及国家储备商品的类别、品种、数量、金额、等级、存放库点以及国家储备商品的收储、动用、轮换、结存情况文件、有关账务处理资料等。

  4、接到承储、代储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工作结束后,按时向财政部报送工作总结等材料。

  5、审核意见和工作总结文字精炼、数字准确、语言流畅,全面完整地反映工作情况。

  6、严格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装订有序,审核档案资料按照规定交办公室保管。

  第五条 办内审核工作流程:

  1、审核工作一般采取现场审核方式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当时不能现场审核的可先根据报送资料审核上报,另行安排现场审核。

  2、审核工作由两人负责,分主审和复审。主审人员接到承储单位的审核申请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认真填制《甘肃专员办业务审批单(审核类)》,交复审人员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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