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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识(具体分级标准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 发布途径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要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对于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部地区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沙尘暴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3.3 预警准备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对本地区、本部门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当有气象灾害可能发生时,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做好续报工作。

  4.2 响应启动

  各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程度和范围,及时做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市政府。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需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损失和影响的不同程度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4.3 分部门响应

  当气象灾害引发水旱灾害时,防汛抗旱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本溪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当气象灾害造成地质灾害时,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响应条件适时启动《本溪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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