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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修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141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本溪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印发本溪市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13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溪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构建和谐本溪提供气象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本溪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防御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农业灾害、森林火灾、交通运输安全事件、重大环境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灾害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2.组织体系

  2.1 组织机构体系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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