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作用。依托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按照自愿参与、统贷统还、分责还款的原则,吸引银团中长期融资贷款。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除负责省级财政对省辖市、县(市)补助额度缺口部分的融资外,同时为融资困难的省辖市、县(市)提供融资帮扶。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主体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建设、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积极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四)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省、省辖市、县(市)要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建立联动机制,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实行联审联批。对项目前期审批工作,要急事急办,优化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并制定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
(五)建立巡查员制度。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派驻巡查员,对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开展驻地巡查。各省辖市要健全督查督办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所属县(市、区)工作的督导。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日常巡查、月督查、年底考核等制度。对土地落实、资金筹措、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和项目开工等重要环节,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督查结果报省政府并在新闻媒体公布。
(六)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省辖市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区级相关部门负责复审,省辖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县(市)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初审并公示,县(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核准并公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保障对象因收入、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通过停止补贴、腾退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及时实现退出。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或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其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补贴资金,并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2012年3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平台联网,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水平。抓紧建立住房保障、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险)、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及房屋登记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变化进行动态监测。要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和建设、分配、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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