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商品住房项目要按照不低于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城中村(含老城区)、城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在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拆迁安置用房面积后,也要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对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省辖市政府批准可按照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10%左右的比例配建商业用房或商品住房,并按规定配建必要的物业服务用房,其配套建设的商业用房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配建的政策性租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由当地政府按约定回购或收回。未按规定落实配建政策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四、强化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省辖市、县(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给予资金支持。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安排,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足额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转贷各地的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资金、城投债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2年1月1日后成交的出让土地,直接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不低于3%的比例,按宗提取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全面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优先审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各级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省政府每年从新增土地指标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土地指标直接下达到符合条件的项目。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依法应由省级政府批准的,可以申请先行用地,在用地计划报批的同时,同步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对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计划的省辖市、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并根据情况扣减下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