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意见
(北政发〔20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北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增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众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是指市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过程,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的意见征集活动;参与重要地段(如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设项目重要建设方案的意见征集活动;参与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活动。
二、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向社会公布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方案、保护范围、保护措施等内容,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接受公众监督,对公示意见作出信息反馈。
三、市文化、宣传、规划部门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进行广泛宣传。
四、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周边建设重要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向市城市规划局提出规划申请之前,应报请市城市规划局邀请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等参与城市规划座谈会,征询公众对拟建项目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影响的意见。
一般性建设项目审批及各专业规划审批,市城市规划局必须进行批前、批后公示。公示可采取电视、报纸、在线网站、公示牌(栏)等形式,公示文件中必须注明收集征询意见的联系方式。
公示的内容和要求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暂行)》执行。公示的项目和内容须满足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