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北政发〔2010〕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北政发〔2009〕8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北政发〔2000〕44号)规定参加北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补充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04〕4号)规定参加北海市困难企业及其职工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单位及其参保人员,以及参加北海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9〕43号)规定参加北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