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经建科)收到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提出项目投资平衡补偿资金拨付的申请后,对资金拨付的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经建科、预算科、国库科)根据局领导的批示,办理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收到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后,作增加项目资本金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土地出让金拨付的,按《北海市投融资平台企业项目投融资平衡补偿暂行办法》(北发〔2009〕13号)办理土地收储成本核算及拨付手续。各投融资平台企业申请各专库土地收益资金拨付时,由市财政局(经建科)办理相关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平衡补偿方案批准后,投融资平台企业应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盈亏自负。市财政不再对投融资平台企业的资金追加报告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投融资平台企业坚持市场经营原则,各企业在资产与负债、投入与产出、现金流三个方面保持相对平衡,防止投资过度膨胀所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实行稳健的财务政策。
第三十一条 坚持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要把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维持在1∶1左右,即把资产负债率控制在50%左右,实现净资产与负债的平衡。
第三十二条 坚持现金流的平衡。现金流的平衡是指投资公司的资金调度,要做好整个公司的现金需求和供给的调剂,必须保证现金流的平衡即需求和供给的基本平衡,实现现金流的良性周转。
第三十三条 坚持投入与产出或投入与来源要平衡。在接受政府部门下达的具体投资建设任务时,必须坚持经济规律、价值规律和市场原则。
第三十四条 各投融资平台企业必须严格区分政府性城市建设资金、经营业务资金和日常管理资金。对通过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融通资金、财政预算内安排资金、其他用于政府性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等实行分项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