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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 横琴新区开发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治理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划定环境功能分区。

  不得批准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不符合横琴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

  第四十条 [工商登记改革]横琴新区可以在企业登记制度上进行改革创新,实行以下登记制度:

  (一)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项目许可相分离的登记制度。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经营项目许可不作为企业主体资格登记的前置条件,属于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直接登记,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的,凭审批许可部门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

  (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时,可以提交认缴出资的证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确定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无需提交验资证明;

  (三)企业主体资格登记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企业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场地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企业还可以在住所登记后办理增设经营场所登记;

  (四)其他有利于构建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企业登记改革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信息公示及信用评级]横琴新区应当加强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起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对市场主体基本登记信息、备案信息、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银行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构建市场主体信用评级系统。

  第四十二条 [节约利用土地]横琴新区应当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各级国家机关用地统一规划,集中安排,不单独供地。

  产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和供给时序应当根据项目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和建设时限确定。

  第四十三条 [税收优惠] 横琴新区实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或者保税的货物外,对从境外进入横琴新区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者保税;

  (二)除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新区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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