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法治横琴]本市国家机关和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借鉴港澳地区先进的治理经验以及在市场运行规则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发挥职能作用,将横琴新区建设成为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法治之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决委会的地位及组成]设立横琴新区发展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委会),决定横琴新区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决委会由市、横琴新区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管委会]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横琴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决委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横琴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务。
管委会应当每年向决委会报告工作,并将工作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决委会的职责]决委会负责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横琴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
(二)横琴新区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港澳合作开发项目;
(三)管委会提请的需与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协调的事项;
(四)决委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咨委会]决委会设立横琴新区发展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委会),作为横琴新区发展的咨询机构。
咨委会由十三至十九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成员包括专家学者、港澳人士、行业代表等。咨委会成员由决委会聘请。咨委会的咨议方式、工作程序和运作经费由章程规定。
咨委会的运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咨委会设秘书处,负责会务工作,秘书处的办公场所由管委会提供。
第十五条 [咨委会之咨议]决委会认为决策事项需要听取咨委会意见的,由管委会将有关资料送交咨委会秘书处。咨委会按章程规定提交咨议意见。
管委会应当每年向咨委会通报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咨委会之监督]咨委会可以对提出咨议意见的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开展调查活动、要求管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或者说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