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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经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
(2011年11 月24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高标准、创造性地开发横琴新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

  第三条 [发展定位]充分发挥横琴新区毗邻港澳的区位优势,推进与港澳紧密合作、融合发展,把横琴新区逐步建设成为带动珠三角、服务港澳、率先发展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

  第四条 [珠海主导]珠海市是横琴新区的开发主体。

  第五条 [开发模式]横琴新区的开发坚持面向世界、优先港澳、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

  第六条 [发展理念] 横琴新区的开发坚持生态优先,建设人口均衡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第七条 [区域合作] 支持澳门全面参与横琴新区开发,加强与香港交流合作,为珠中江一体化、珠江口西岸地区创新发展以及西江流域对外开放提供平台。

  第八条 [产业发展]横琴新区重点发展商务服务、金融服务、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和中医药等现代服务业。

  第九条 [支持创新]鼓励、支持和保护横琴新区进行行政管理体制、经济管理体制、城市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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