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管理体系。
按照《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规定,市机关事务局要充分发挥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等部门的配合,形成运转顺畅、执行有力、监管有效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协调机制。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应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建立相应的节能管理和监督机制。区县(自治县)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要加强组织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建立健全各项节能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
根据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分级、分机构层层分解落实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健全完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各级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节能工作负总责,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管理。
(三)加强节能统计,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完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统计制度,改进数据采集、传输、加工等处理手段,推进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加大数据审核力度,开展统计专项监督检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加强节能统计队伍建设,建立节能统计员制度,提高节能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四)拓宽资金渠道,加大节能资金投入。
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市级与区县级财政联动,带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公共机构节能资金投入机制。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经费和节能改造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重点节能项目和重大节能技术示范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出台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补贴政策和节约资金激励措施,带动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五)依托技术进步,加快新技术推广示范。
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示范和推广计划。根据公共机构特点,建立科学的节能新技术及新产品遴选、鉴定、试用、推广机制,制定公共机构节能技术及产品推荐目录,积极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对示范性、实用性、效果佳的节能技术和产品,组织在节能重点工程中优先示范应用。加强信息技术与传统节能技术融合,推广适用的节能解决方案。深化节能采购制度,提高高效节能产品和技术在公共机构终端用能产品中的比重。
(六)广泛宣传培训,增强节能意识及管理水平。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深入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曝光能耗高、浪费严重的公共机构,宣传节能典型,发挥引导作用,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效培训机制,分层次组织公共机构节能主管负责人、节能联络员、能耗统计人员、能源管理人员等开展各类专项节能培训。推进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师制度,完善培训认定机制,对培训合格人员颁发上岗证书,逐步推行持证上岗制度。大力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管理,通过日常管理实现节能。定期组织节能技术和经验交流,广泛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公共机构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