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自2009年起将事业单位中的学生及病患者纳入公共机构用能人数统计范围,2010年人均能耗以同口径人数及能源消耗量计算。
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一)主要工作成效。
“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全市各级公共机构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扎实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完成了“十一五”期间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人均水耗及单车月均油耗下降20%的节能目标。
1.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组织建设。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机关单位分别成立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市机关事务局增设了节能工作处,各区县(自治县)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也相应设立了节能科室,市级机关单位也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
2.健全公共机构节能政策体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出台了《
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从节能规划与管理、节能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印发了贯彻《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实施意见。
3.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制度建设。建立了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自2007年起将市级各部门、单位节能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自2009年起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内容。建立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搭建节能信息平台,及时传达节能工作部署情况。建立了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全市各级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制订了《重庆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实施方案》,能耗数据填报工作实现网络基本覆盖。
4.积极推行政府节能采购。建立了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制度,制定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并在此基础上对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和用水器具实行强制采购。目前,热水器、冰箱、复印机等19类节能产品和轻型汽车、太阳能集热器、再生鼓粉盒等24类环境标志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空调、计算机、照明产品等9类节能产品列入政府强制采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