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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三十五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三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务)部门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三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务)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三十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十条 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初审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四十一条 新疆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中央补贴资金到位后,自治区财政厅、兵团财务局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逐级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各州、地、市财政局和兵团各师、团财务局在具体结算补贴资金时采取国库集中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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