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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本办法规定的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自治区商务厅等部门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销售网点覆盖面广,在全疆销售企业网点覆盖到县(团场)一级;
  2.销售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 中标销售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把进货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二十四条 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自治区与兵团环保部门共同确定拆解处理企业,兵地企业共用。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二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二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家电拆解价格收购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各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6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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