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工商局、兵团商务局、兵团财务局、兵团环保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工商局、质监局,兵团各师商务局、财务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商商贸发〔2010〕231号),为切实有效地做好我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保厅
自治区发改委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质监局
自治区工商局
兵团商务局
兵团财务局
兵团环保局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及《商务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商贸发〔2010〕23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9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