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环保厅、兵团商务局、兵团财务局、兵团环保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地、市商务、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兵团各师商务、财政(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环保厅
兵团商务局
兵团财务局
兵团环保局
二○一○年七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规定,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函》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制定我区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实施内容
以国务院《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规定为指导,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函》为依据,按照“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把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落实到实处。
家电以旧换新的品种: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承担家电以旧换新任务的企业包括家电销售企业、家电回收企业和家电拆解处理企业。
二、财政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是家电补贴标准为新家电销售价10%,最高补贴限额400元(暂定);二是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实行定额补贴;三是拆解处理补贴,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回收旧家电处理的,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
三、实施步骤和方法
由于我区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起步晚,时间紧、任务重,在实施过程中宣传、摸底、培训、招标工作同时交叉进行,以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为试点,做好家电以旧换新前期准备工作。确定家电销售企业,家电回收企业和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从2011年上半年开始,在我区全面推进家电以旧换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