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木垒县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情况的通报
(木县政办发〔2011〕117号)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区、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减少审批事项、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认真清理,并经自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查,取消和确认了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按照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原则,对“法定设立依据发生变化的;虽有法定设立依据,但与现实要求不相适应的;其他外省市没有设定或已取消的;通过市场机制和行业组织能够解决的;通过认证或事后监督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予以取消。经清理,取消县直4个部门共7项(附件1)。
二、按照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原则,县直38个部门确认行政许可事项共205项(包含权限内审查、审核需逐级报上级批准的事项)。(附件2)
附件:1.木垒县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2.木垒县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木垒县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县公安局(2项)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变更)的审核
(二)建筑(装修)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二、县地方税务局(3项)
(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二)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三、林业局(1项)
(一)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及生产性用火的许可
四、建设局(1项)
(一)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的审批
附件:2
木垒县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县编委办(1项)
(一)县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适用依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411号令)第五条
二、县交通局(11项)
(一)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五条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四条
(三)占用公路建筑控制区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道线路和堆放物品的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六条第一款
(四)超限运输的车辆行驶的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五十条
(五)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审批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二十五条
(六)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许可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
(七)跨越、穿越公路架设或埋设管线的许可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五条
(八)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的许可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八条
(九)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更新砍伐的许可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
(十)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十五条
(十一)县道、乡道规划的备案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
十四条
三、动物卫生监督所(3项)
(一)兽药经营许可
适用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二条
(二)动物防疫许可
适用依据:农业部第15号令
(三)动物诊疗许可
适用依据:《
动物防疫法》第
四十五条
四、草原监理所(4项)
(一)开垦(开发)草场的审核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二)征(拔)用草场审核
适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
(三)草原野生植物采挖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