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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我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我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州经贸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2009〕6号)和《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4号)文件精神,国家商务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商秩发〔2009〕571号)(见附件),现转发于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管落实。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意义
  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是在深化医改的新形势下国务院赋予商务主管部门一项新的职能。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有利于优化行业资源配置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的大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药、方便药,保障药品流通行业稳定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理顺关系,加强协调,尽快做好药品管理的交接工作
  各地商务、药监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通知》精神,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与药监局接洽,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同时加快机构人员的配置力度,明确责任处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切实把药品流通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到实处。药监部门应积极做好交接的配合工作,各地还要争取卫生、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工作支持,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管理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三、加强学习培训,尽快建立药品管理工作机制。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性质特殊、覆盖面广、责任重大,但基础薄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学习,迅速掌握药品行业管理政策及文件精神,熟悉管理工作的程序和现状。要尽快建立与本地区重点药品流通企业的联系和对话制度,及时跟踪了解本地区药品流通企业经营状况和消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流通领域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行业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于8月25日前将负责药品流通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联络员名单、电话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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