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职业培训基础工作。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推进市场化培训招标。强化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完善职业培训课程体系,加强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开发。进一步健全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奖励制度,组织省市首席技师参加新技术、新知识培训及市情国情考察、咨询和休假活动。每年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对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职业培训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五、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十八)建立健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体系。
1.各级政府要根据目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任务日益繁重的特点,合理确定市、区市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
2.加强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外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要达到150平方米,面积不足的,应于2012年底前建设到位。加强公共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对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信息网络建设达到标准的,由市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3.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工作。整合各种资源,按职责、人员、制度、工作、经费和场地“六到位”的要求,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平台延伸到社区(村)。社区(村)要在现有公共服务场所开设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服务窗口,有条件的可单独建立劳动保障服务站,各区市财政或街道(镇)应在经费上予以保障。2012年末,充分就业社区(村)创建率达到70%以上。2015年末,建成充分就业城市。
(十九)健全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从2011年起,全市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本市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符合条件人员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对符合注销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注销其失业登记。
(二十)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治理整顿专项行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行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