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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资金规模和品种,并向重点作业机械、农机专业合作社等倾斜。支持农机化推进工程,重点支持农机装备结构优化、先进农机具创新示范和农机规模化作业。鼓励支持各区、市建立现代农业机械化示范园区。加大农业机械化重大技术推广支持力度,在适宜地区实施保护性耕作、土地深松、玉米机收、花生收获、秸秆还田、高效植保、节水灌溉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承担农业开发和新技术推广项目,在加强装备、完善设施、组织作业、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农机事业单位履行公益性、执法性职能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纳入预算。积极开展政策性农机保险业务,研究对农业机械的保费补贴办法。
  (二)扩大金融服务领域。积极推动农机抵押贷款业务,研究制定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等大中型农业机械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政策。对农机制造企业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引进等科技贷款项目,给予重点安排。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给予信贷支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创新型企业试点向农机制造企业倾斜。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继续对符合规定的跨区作业农业机械、运输跨区作业机械的车辆和技术服务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建立农机跨区作业“绿色通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免征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进一步落实农机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等政策。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要求,加强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农机推广和安全监管能力。根据国家保护性耕作工程建设规划要求,搞好保护性耕作示范区建设。加大对农机科研、技术推广、安全监理、教育培训、农机维修、信息服务平台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提升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库房、维修间等配套设施,改善农机存放和保养条件。将机耕道路纳入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现代农业四大基地建设和农村土地整治工程,统一规划实施,切实改善大中型农机通行条件,提高农机作业效率。将农机流通体系纳入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支持农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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