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备规模招生与培训的条件和能力,现有500平方米以上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教学场所与一定数量的性能良好的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并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体系;
(四)具有适应相关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专、兼职的教师队伍和自编或选用教材,选用教材要符合服务外包行业需求和行业标准,具有实用性和有效性,并且能根据服务外包行业技术不断更新;
(五)具有良好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财务制度健全。
(六)申报单位须有完备的考核制度。培训结束后,应对受训人员的专业技能、外语水平和职业素养等进行严格规范的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应给予颁发合格证书。
第七条 培训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1.区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认定采取申报认定制度,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自主申报,自治区商务厅认定。
2.符合条件的机构向自治区商务厅提交申报材料。
3.自治区商务厅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单位予以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及授牌。
第八条 培训机构申请认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年审)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二)培训机构的中远期发展规划;
(三)培训项目教材、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
(四)培训工作情况总结(含:培训总结、规章制度建设及与国内外院校、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交流合作情况等);
(五)工商营业执照或依法从业资质证明、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培训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七)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政策扶持、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区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可优先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服务外包有关人才培训的扶持资金支持。
第十条 经认定的区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应接受自治区商务厅等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专项监督和检查,确保开展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质量、数量,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给予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确保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建立区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信息上报制度。区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必须成立或明确相应的工作部门,负责协调并组织实施相关具体工作,并定期向自治区商务厅报送机构建设情况。有关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统计数据,要准确科学,不得瞒报、虚报,一旦发现有瞒报和虚报情况,经核实,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培训机构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对区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商务厅每两年一次对培训机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估。主要考核培训规模、培训质量、受训人员就业比例等培训效果。对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