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单位的消防宣传及培训情况,是否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提示活动,在显著位置悬挂场所火灾危险性、疏散示意图等;是否定期对福利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素质和防灭火能力;是否组织服务对象开展针对性强的应急疏散逃生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七)各单位消防安全延伸工作情况,是否开展对机构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治理;是否对孤儿寄养家庭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指导,确保院外服务对象的消防安全。
三、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整体部署,加强对“清剿火患”战役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层层落实,组织协调好消防安全工作的全面开展。要对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消防基层基础建设等重点工作进行再细化、再分解。要依托“消安办”,着力构建网格化排查整治机制,开展好消防业务培训,划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明确每个“网格”的检查人员、任务及责任。要对福利机构通过拉网式、地毯式排查整治,实现“一般火灾隐患100%整改,重大火灾隐患100%挂牌督办”的目标,促使火灾明显减少。排查整治应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机构自查。各地福利机构务必在11月30日前完成消防安全自查工作,并及时将自查情况上报所在地民政部门。市直属福利事业单位自查情况于11月30日前报市局福利处。
对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民办养老机构,消防达不到标准或整改不到位的,所在地民政部门要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二)组织复查。各地民政部门协调消防、卫生等部门于12月15日前完成对本地各类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复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于12月30日前将情况总结上报市民政局。
(三)重点抽查。市民政局结合年底养老服务工作的督查考核,对全市重点福利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抽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福利机构将进行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仍不达要求的,将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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