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市福利机构“清剿火患”战役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市直属福利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清剿火患”战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电〔2011〕31号)及全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暨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福利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市领导指示,决定在全市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市范围内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社区托老所等,以市民政局登记在册,取得浙江省民政厅印制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为准。对各类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民办养老机构,由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进行检查。
二、检查重点
(一)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情况,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建立相应的考评问责机制。
(二)各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情况,是否按照《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规章和标准,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各单位的消防设施配置及维护情况,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消火栓等建筑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日常管理维护;是否保持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24小时畅通。
(四)各单位的消防安全防范情况,是否结合服务对象特点,提醒和告诫服务对象注意用火、用电安全,禁止卧床吸烟、乱扔烟头,不违规使用大功率家用电器以及乱拉电线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安装、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焊、气焊操作;是否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院区。
(五)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测及检查情况,是否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