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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的通知

  第七条 信息化岗位人员使用的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必须有密码保护措施,工作中离开岗位时计算机应置于屏幕保护状态,且设置屏幕保护密码。计算机无人使用时不得置于上网状态。

  第八条 非经分管领导批准,信息化岗位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存有工作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外出。经主管领导批准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外出的,应采取措施保证机内信息安全。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的便携式计算机禁止留存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内容。

  第九条 重要的信息化岗位休息日和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重大事件期间应组织安排24小时值班。值班期间,重点监控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子系统(如网站)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按局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处理,并即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十条 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提高局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信息化岗位工作人员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密意识与技能。

  第十一条 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情况的监督。不定期地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信息化岗位人员使用的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应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并排除病毒、木马等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信息化岗位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整理好涉及信息安全和保密的资料或文档,形成信息交接档案,移交给指定的工作交接人员;

  (二)逐项取消其拥有的信息系统访问授权;

  (三)收回其使用的计算机存储介质,包括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

  (四)全部移交过程必须有完整的移交记录,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生效。

  未完成以上程序,信息化岗位工作人员不得办理离岗离职手续。

  (五)涉密人员离岗前应签订离岗保密承诺书,在6个月至3年的涉密期内,其择业和因私出境等情况应参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责令限期整改。引发信息系统运行异常、工作信息丢失损坏等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泄密事件的,根据国家相关保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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