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在局门户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和相关政策必须经局办公室审核审批。在局各业务网站发布的信息和相关政策必须经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批。向公共信息网络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签字。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局门户网站和业务网站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一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未经批准的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
(五)其它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三十二条 提供信息发布的处室(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 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处室领导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分管局领导应履行的职责:
(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发现有国家秘密在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