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禁止以任何形式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
第十九条 各处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须报局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禁将涉密笔记本电脑、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涉密和非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互相混用,严禁将私人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接入涉密网内使用。
第二十二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移动存储介质需要送外部维修时,必须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并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原因及其他相关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 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和销毁,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到市保密局指定的销毁点销毁或送交市保密局统一销毁。涉密笔记本电脑硬盘、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对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各处室(单位)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作为废品出售和进行公益捐赠。
第二十四条 禁止将涉密移动储存介质在非涉密环境使用。
第二十五条 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使用人具体负责,涉密移动介质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或使用涉密笔记本电脑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造成泄密事件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在门户网站及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