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是需发布到互联网的信息必须进行审查;信息发布和传输的保密工作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和“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使用电子邮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邮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
第九条 凡涉密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维修,必须保证储存的国家秘密信息不被泄露。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派专人在现场负责监督。并记录故障时间、故障现象、故障原因及其他相关情况记录。
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及相关外设的报废和销毁,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或送交市保密局统一销毁,各处室(单位)不得擅自销毁。禁止将其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者在涉密计算机上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第十二条 禁止将涉密计算机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发现计算机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一时间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在24小时内向市保密局报告。
第十四条 涉密的计算机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应当及时销毁。禁止将涉密打印机及硒鼓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五条 非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由计算机使用人具体负责,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指导保密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管理或使用涉密计算机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涉密和非涉密移动储存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使用复制、转送、携带、移交、保管、销毁等制度以及对各处室执行本制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信息中心)界定涉密与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包括硬盘、移动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及各种存储卡)及笔记本电脑,并由局办公室(信息中心)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