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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鼓动公众恶意评论他人、公开发布他人隐私或者通过暗示、影射等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以非法社团名义活动的;

  (十)买卖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的;

  (十一)非法买卖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物品,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

  (十二)含有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欺诈等内容,或者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方法的;

  (十三)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七条 工作时间不得从事以下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一)使用电脑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看小说、炒股等;

  (二)使用BT、电驴(骡)等P2P下载软件;

  (三)不得访问、发布、下载反动、淫秽、色情、暴力等信息;

  (四)不得浏览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四章 设备和系统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机房设备及托管设备必须进行建档管理,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厂商、设备品牌、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编号、硬件配置、网络资源配置、启用时间、存放位置、变动情况、故障情况、维修记录等。

  第十九条 设备运行情况必须进行巡检记录,详细记录设备的CPU、内存、硬盘、网卡、电源、风扇等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设备的升级、改造、维护、维修由信息中心统一负责,不得随意拆卸、改装或变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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