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产权单位、物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货物中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落实报告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监督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监督、检查、指导物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尤其是对货物接收、配送接交等环节的抽查,发现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指导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工作;组织产权单位、物流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及安检人员的培训工作。
收集汇总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上报的各类情况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动态掌控内部情况。
依法对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内部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监管工作。
依法对运输过程车辆、货物的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会同相关部门对物流单位周边治安秩序的治理。
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对单位存在治安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交通委员会及所属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严格对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运场站经营的许可,加强行业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