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应充分做好治安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避免或减少损失。
(八)货物运输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车辆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检合格,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检查。货物运输中,不得夹带与承运货物无关物品,尤其是危险物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
(九)应依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安检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治安保卫人员、安检人员须取得相关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 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雇佣或自行招用保安员,应符合国务院颁布的《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向属地公安机关备案,保安员须经过正规培训机构的培训并取得保安员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六条 物流单位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主动提示用户如实填写货物托运详情单,在用户在场的情况下,当面验视托运货物,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流通、托运的物品,发现用户托运夹带禁限物品的,要拒绝接收。
第二十七条 物流安检人员应严格按照安检工作相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货物安检中发现的非法携带(夹带)的危险物品、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或者单位根据运营安全需要而公示的限制带入物流经营场所的物品,应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处理。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非法携带(夹带)的物品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弩、匕首、仿真枪等管制器具;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有害生物制剂、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各类毒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物品。上述物品的运输、储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和安检人员对货物(物品)的安全检查。不得伪报货物品名或者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对于非法运输、储存、携带(夹带)危险物品、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