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物流单位应积极配合产权单位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安全保卫工作措施
第二十二条 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规模、经营货物的种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工作。
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应有健全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具体是: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员工岗位制度;
(三)治安保卫工作教育培训制度;
(四)货物接收、存储、处理、配送、运输等管理制度,尤其要明确货物接收(卸车)和配送(装车)环节的接、交手续,确保没有夹带与货物无关的物品;
(五)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六)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七)运输、储存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货物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管制刀具、弩、烟草等管制物品的物流单位,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八)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应有完善的治安保卫措施,符合下列治安保卫要求:
(一)应当根据物流经营场所的规模,货物的属性、特性和流量等具体情况,设置相应的防爆安检设备,配备专职安检人员,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
(二)应对货物储存的库区、仓库、露天货场等重点部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和物理防范设施,应当在货物接收、装卸车等环节安装监控设备,确保监控设备全天24小时运转,监控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严防货物被“调包”或加塞禁限物品。
(三)应对内部治安保卫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防范检查,对重点部位采取重点保卫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排查、整改。对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报警、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在货物接收(卸车)和配送装卸环节,要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手续。应详细记录托运人身份证号码及手机等相关信息。
(五)对招聘的库管员、驾驶员、押运员、搬运工等工作人员应当核实身份,严格履行招聘、用工手续。
(六)应遵守重大活动物流安保政策和规定,落实相应安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