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行合法的办公、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所租用区域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四)按要求规范安装、使用技防设施设备,保证租用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有效;
(五)提供本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单位性质、经营范围、保卫工作负责人以及单位内部贵重物品管理措施等情况;
(六)其它需要明确的治安保卫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对所出租经营场所直接管理或委托物业等部门管理的应履行以下相关工作:
(一)明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专职人员落实出租经营场所内部各项治安保卫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经营场所内部治安保卫相关工作;
(三)制定并遵守所出租经营场所内部各项治安保卫规章制度,保障整体技防、物防设施的完好有效,负责对本企业人员、车辆、物品的管理以及进出人员、车辆、物品的管理;
(四)其它需要明确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在出租时,应当登记物流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等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档案,根据出租经营场所实际,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演练,建立内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督促物流单位落实治安保卫工作措施。
第三章 物流单位的职责
第十六条 按照“谁承租、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物流单位应对所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十七条 物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十八条 物流单位应建立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制定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
第十九条 物流单位应当主动将本单位及所属机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员工的基本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及相关变动情况及时报产权单位登记备查。按照公安主管部门要求报告治安保卫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物流单位应保证租用区域内的技防、物防设施完好有效,按要求规范安装、使用技防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