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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物流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履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职责。
  第五条 为物流单位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单位应对内部整体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应在与承租的物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中要有治安保卫工作内容,明确各自职责。
  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管主责部门应当与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分别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明确其职责,指导产权单位和物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产权单位、物流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管理,不得使用无身份证明人员,并要求本单位人员自觉遵守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
  第八条 产权单位、物流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治安保卫职责开展工作,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上报相关情况信息。
  第九条 产权单位、物流单位安装物防、技防设备、设施,不得使用不具备资质的企业。

第二章 产权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按照“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产权单位负责所出租经营场所内部整体治安保卫工作。产权单位应组织协调物流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所出租经营场所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出租经营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在确保所出租的场地、建筑、设施等符合安全防范要求的前提下,方可出租。应在物流单位的《租赁合同》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经营场所内部整体的治安保卫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租用区域的治安保卫工作和内部员工、车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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