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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爆破作业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爆破作业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公治字〔2011〕1300号)


各分县局:
  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公治〔2011〕28号)要求,为加强北京市爆破作业证件管理,强化爆破作业人员培训及复审工作,市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及公安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爆破作业证件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原下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京公治字〔2000〕574号)作废。

  附件: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略)
  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年审(换证)申请表(略)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记录表(略)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表(略)
  5.爆破员作业证审批表(略)
  6.爆破器材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作业证审批表(略)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爆破作业证件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市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复审考核工作,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53-93)、《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公治〔2000〕2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公治〔2011〕28号)相关要求,为规范北京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考核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和总体原则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本市从事爆破作业的相关人员,包括新申请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和押运员(以下简称“四大员”)培训考核,以及已取得证件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及“四大员”的复审考核。其中军队系统仅限取得《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的事业单位且现从事爆破工程设计与施工的爆破作业人员。
  公安机关内部现从事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民警不在培训考核范围内。
  (二)总体原则: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核、培训分开,参加考核人员自愿参加培训,不得以不参加培训为由拒绝其报名考核。培训、考核工作每年3月、11月安排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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